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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电力行业成“画饼充饥”

《职业经理人周刊》

    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这是6月份相关部委出台的最后一个“新36条”实施细则。据了解,截至到7月1日,各部门共发布20余个“新36条”实施细则,涉及金融、市政、铁路、能源、水利、电信等多个领域。
    “魏桥模式”与民资入电

    国家电监会近日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行业。国家能源局也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进入电力行业,增强电力市场竞争性,其中明确,“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

    “电力行业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电力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任浩宁认为。

    “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举措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电力行业,目的很明确,主要是基于电力改革过程中,通过引入外部力量给予国有电力企业压力,促进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增强市场竞争性,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任浩宁认为。

    前段时间民众反应强烈的民营企业魏桥集团电力生产供给模式,也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引发大家对电力改革和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思考。

    资料显示,“魏桥模式”有很多方面的内涵,具体到当前,主要是指山东滨州魏桥创业集团在电力建设运营方面的一些做法,包括大规模建设多机组、多形式的热电联产的自备机组,形成自发自用电厂,并在电源点之间建设自备机组的联络线,形成了自备性质的独立电网。

    理论批判性

    据了解,由于其建设程序简化、在设备采购、施工建设投资成本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更低,且购煤、运输、计量、质检等方面和劳务成本、管理成本等方面均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又有着热电联产的综合能耗低的优势,魏桥模式形成了低于国有发电企业发电成本、低于国网公司售点成本的优势。

    魏桥集团通过自身发电,不仅能够满足自身需要,还有多余电力供给周边村镇,“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还为解决当地电力供应问题做出了不小贡献。”任浩宁说,“尤其是魏桥供应的电价比五大国有电力集团提供的电价低近三分之一,这使得社会各界开放发电端给民营资本的呼声变得异常强烈。”

    “虽然魏桥模式胎死腹中,多余电力被电网强制收购。但是,‘魏桥模式’的出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理论批判性。”任浩宁认为,发电端的企业具有十分明显的规模经济,魏桥集团与五大国有电力公司相比其机组规模、工厂规模、企业规模都明显弱小,而其所提供的电价却比五大国有电力集团提供的电价低近三分之一,这表明五大电力集团在降低发电成本方面还有巨大的空间。

    实践与借鉴意义明显

    同时,“魏桥模式”还为电力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专家认为,我国可以逐步放开发电端,允许部分有条件的民营发电厂或者企业发电,除了满足自身电力需求,还可以将多余电力以市场价格供给周围居民,或并入电网。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还能为缓解电力迎峰度夏压力提供重要的帮助。
    “‘魏桥模式’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任浩宁认为,在发电端引入民营资本的同时,电网建设也可以吸引有实力的民企参与,其它金融、水利、电信等领域的改革同样可以参照“魏桥模式”逐渐展开。

    民资入电恐难实现

    然而,“政府定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国有电力公司掌握着大量优质能源,这使得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十分困难,民资进入电力行业恐难以实现。”任浩宁认为,“我国电力行业发电端、输电端垄断现象非常严重,中小企业进入难、竞争难、退出难等问题突出。”

    据任浩宁介绍,“新36”实施细则的出台,鲜有实质性的突破。首先,没有强力的保护机制,民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国有大型垄断企业政策性优势无法根除。其次,民资退出机制未出台,实施细则仅鼓励民资合法进入能源等公共领域,却无退出机制保障民资自由、合理地退出上述领域,“只进不出”的细则缺乏可行性。此外,民资无权议价,工程建设、能源开采、电力销售等各环节的定价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垄断,民资无权参与核心价格制定,这不利于其确定投资成本和收益。

    仅出台几项措施是不够的

    一位山东当地电力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有的国有垄断企业有点不讲理,利用其垄断优势任意行事。当初嫌弃魏桥,怕拖后腿,如今魏桥变厉害了,能与其争利了,这些企业就恩威并用,力保自身垄断地位。”

    “国家相关部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力行业,仅出台几项措施是不够的。”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出台有关“破除行业垄断”、“保障公平竞争”、“完善民企参与定价”等方面的条文规范,从真正意义上涉及我国传统基础行业存在的弊端,为民资的进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民资进入能源领域,国家的愿望很明确。但是真正做起来很困难,尤其是在能源价格无法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民营投资收益和提供一个与国有能源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是非常不容易,需要有特别的政策配套。”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

    张砚霖认为,“国家应加强制度建设,通过行政手段破除国有电力企业的政策性优势;并且在发电端、输电端、配电端、售电端各个环节同时实施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保障整个电力改革顺利开展。否则,口惠而实不至的措施只能是‘徒有其表的一纸空文’。”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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