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PE/VC)正在成为众矢之的。远离初创期企业,进入竞争性行业,抬高项目估值,非常手段拼抢项目,面对这个热闹非凡的行业,批评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多。
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郭戎认为,现在一些地方不加区别地盲目崇拜PE,而原本真正应该鼓励的早期投资却被忽略,应该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将PE/VC导向长期投资领域。
推荐阅读
组图:中国各地持续高温天气 汽车自燃事故频发 西部经济实力上大台阶
钢铁现天量库存折射二次探底风险 住建部:不存在第二波楼市调控说 第三方支付交易产生大量资金沉淀 神奇章鱼预言德国队失败(组图) 组图:中国九大外逃富豪涉案300亿 [微博]苹果是富士康问题幕后黑手 Pre-IPO项目抢破头
受政策鼓励,目前PE/VC正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名目活跃在国内市场上。
郭戎表示,我国鼓励发展PE/VC是希望培育和壮大一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但是目前的市场现状已经背离了这一初衷。
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玮分析,在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有23家企业得到PE/VC投资,但投资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7年以后,其中只有1家企业的投资为1999年,绝大多数企业的投资出现在2005-2008年,有7家企业的投资为2009年。投资不到一年企业就实现了上市,“这些投资大多属于预期上市(Pre-IPO)型投资”。
事实上,早期项目没人投,Pre-IPO项目抢破头在国内PE/VC领域一直存在。但是在创业板造富效应的刺激下,这种情况开始加剧。
业内人士表示,国资、券商、民企、外资等各路资本各展其能,不少投资机构在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前半年或一个月后就与企业达成投资协议,还有一些投资机构甚至采取非常手段拼抢项目。
一位创投人士表示,PE/VC几乎变成了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和专业性的抢钱行为,原本谈好的项目,一些投资机构直接就以高出几倍的价格“横刀夺爱”。
实际上,以投资成熟期项目为主的PE原本名声就不好,甚至被华尔街称为“门口的野蛮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发达国家正在研究如何限制和规范这些资本巨鳄,我们却反其道而行之,不加区别地盲目鼓励PE/VC发展,于是一些国际金融巨头纷纷借道PE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排除一些进入了过度竞争领域甚至房地产市场。”在郭戎看来,这种对PE/VC的盲目信任和盲目支持会给整个行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我们这样由政府出面鼓励PE的发展。在发达国家,PE原本是自生自灭的一个行业,它既然叫私募股权投资就不应该由政府出面鼓励,否则就有了政府的公信力,问题假如某些基金投资失败,是不是也要由政府埋单?”郭戎说。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内尚缺乏真正支撑PE/VC发展的长期投资人,以机会驱动型为主,以短期投资为主,缺乏明确、坚定、长久的投资理念,造成了目前市场的浮躁情绪,而一旦这种浮躁情绪借由企业上市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不公平,对新生的创业板也将是一个打击。
亟待规范发展
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是需要规范PE/VC发展的时候了。
“当前PE/VC市场的概念很混乱,我们应该重新回到原点,强调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这是因为新技术在研发阶段需要新的投资方式与之配合,这是风险投资诞生的时代背景,也是目前我国急需的部分。”郭戎认为,应该对PE进行规范,适度限制其发展,真正值得并且需要鼓励的是做早期的风险投资,“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做了什么”。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人士日前在2010陆家嘴(600663,股吧)论坛上公开表示,需要对PE/VC的发展加强规范和监管。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监管层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全民PE热的现象,并在思考3个事关行业发展的问题:一是继续优化PE/VC的发展环境;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包括PE/VC在募资过程中会不会演变成非法集资,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在投资时的行为规范;三是引导PE/VC的投资服务政府的政策目标。
徐林表示,作为纯商业化的投资机构,PE/VC在运营时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本来没有必然联系,但中国的经济模式决定了两者可以有一些交集。比如,在帮助传统产业转型和扶持新兴产业发展上,政府希望引导包括PE/VC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进来。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PE/VC的管理办法。“在建立行业规范方面,我们取得了若干进展,但有些问题需要继续讨论完善,目前还没有结果。”徐林说。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也认为,PE/VC行业如果完全放任自流,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但是中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很多问题需要权衡,所以规则出台将是比较漫长、比较复杂的过程”。
税收政策应鼓励长期投资
“通过税收政策将PE/VC导向长期投资领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郭戎说。
清科研究中心也认为,从鼓励创新创业角度看,目前我国拥有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政府参与不宜过多,而应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如美国因为创投机构长期持有股份,回报周期比较长,因此在被投公司上市以后可以享受比较优惠的税收。由于创业投资是风险性很高的投资,投资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很多项目彻底失败,因此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的个人股东给予所得税优惠。
“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长期投资行为的影响力非常大。美国风险投资的几涨几落都和当时美国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的调整紧密相关,而这两种税收在美国都是针对长期投资的。”郭戎说。
事实上,我国已经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出台了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但条件之一是被投企业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现在看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相当有限,应该可以再扩大。”郭戎说,尤其是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难度加大,也因此压缩了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空间。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实行超优惠税收政策,不仅在基金环节无需缴税,而且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相比之下,对原本需要特别鼓励的创业投资基金,尽管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出台了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但由于双重征税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至于其实际税负要远远高于证券投资基金。
“据我们调研,目前我国有科技含量的、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数量不会超过20万家,对投资这20万家企业的创业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郭戎说。
来源:作者:赵策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