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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下的电商税收博弈

《职业经理人周刊》
税收这柄尚未开启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始终高悬在中国电商的头顶之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多次谈到,税务人要认真思考“互联网+税务”新课题,加紧制定行动计划。
201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 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 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 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教授在近日的“公平视角下的税制改革暨电商税收流失报告发布会”上指出,2015年夏天, 政府曾经对电子商务行业如箭在弦上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检查暂告停顿,却对电商纳税持放任自由的态度。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此有各种不同声 音,道义层面、技术层面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时隔一年,伴随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规模在逐年扩大,2016年我国网络交易规模将达到5.2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能达到3900亿元,增幅达 到85.7%,到2018年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有望攀升到2018年的1.2万亿元。为了避免海外税收隐形蒸发,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      
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8日共同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跨境电商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利益体系的挑战与压力,供应链则需要通过内部优化来提升竞争力,同时仓储物流具有成本高、库存费 用高、整合时间长等问题。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后,众多中小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压力陡增。为解决这一问题,多部委和海关总署相关人员深入各个综合试验区进 行实地考察,决定新政暂缓执行一年到2017年5月11日,商务部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 渡期,再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除了要简化税率,减少中间环节免税,还要考虑到不同企业和行业以及国内外之间的公平问题。国外对C2C交易并不征税,对于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这把 双刃剑的利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李为人博士表示,行邮税中有个规定是低于人民币50元或价值5000元之内,海关会免收关 税,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跨境电商会采用包裹拆分的方式,将大包裹拆分成小包裹,使最高税额低于人民币50元或者价值在5000元之内,这会引起税收流失的 问题。但是,若对传统零售进口企业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会高于行邮税,同样对国内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叠加,会使跨境电商税负增高, 削弱它的竞争力,这样下去国内消费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对消费者而言,商品价格有升有降,但总体上看,价格是呈现上升的趋势。李为人做了一个简单的测算,对比几种类型的商品:食品、100元以下化妆 品、100元以上化妆品、奢侈品,新政前后应交税费情况和变化做了一个梳理,一是,测算结果显示税负呈上升趋势,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优化其购物体验,这与通关单制度有紧密联系,它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商品的质量。二是对跨境电商进口商产生的影响,一个是其经营成本会上升,由于新政之后价格 会上涨,消费者是原来的客户群体,因此会自己承担一部分税收负担,会把所有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加了跨境电商的经营成本。
李为人不温不火地开出三剂良方:一是把握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采取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应该降低流转税的税负比重。二是我国税制应达 到综合服务模式,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处于初期阶段,在不同阶段要采取不同的策略,把握好市场的主导作用,给予适当的政府补助。三是加强跨境电商税收征 管,逐步建立纳税登记、发票、审计等电子化监控手段,从源头上加强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当然还要考虑借助第三方平台来协助征管。
“藏富于民”博弈“征税盲区”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 质凭证,有人曾形象地将电子商务比作为21世纪税收最大的“隐形人”。蔡昌对此分析说:“电子商务的快捷性、隐匿性、无纸化,造成税收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 失灵,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性和系统法律法规的匮乏性,最终出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
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 度上成为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如何走出征税盲区,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范畴,不同的时代对税源的认定也有所差异。在新经济时代,认定税源的关键要 素是人、消费和所得,比如亚马逊的无人商店,将商品和用户身份绑定,交易虽然是在实体店发生的但是通过网络支付来完成。税源认定明确之后税收流失的问题也 就迎刃而解。中国税务学会副秘书长焦瑞进研究员认为,在未来大数据时代,对自然人信息的有效掌控是可以轻松实现的,在税制设计中可以实现对消费和资金流的 控制,实行自动结算、代扣代缴,大数据未来会对很多部门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北京中崇信会计师事务所戴琼所长强调,个体的公平和整体的公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怎么权衡?大数据体系之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没有信息安全 保护的前提下,企业或政府通过大数据进行信息的搜集整理,是不是涉及到信息安全,是不是涉及到个人信息侵权,这也需要引起征税机构足够的重视。
“达摩克里斯之剑”
对互联网税收持续深入研究的蔡昌认为,自2015年这次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暂停以来,一直到2016年年底,税务机关并未再出台任何相关税收政 策,也未实施任何征管措施。但是,很多人还是意识到,对电子商务征税可能会在不久的未来,税收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依然悬挂在电商的头顶之上,我国未来 对电子商务征税必然是不可扭转的大趋势。从另一视角分析,我国政府目前未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监管,是否意味着国家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在密 切关注电子商务交易的应纳税额的动态趋势,没有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监管,只是时机未成熟而已。
当电商行业发展至应纳税收额度足够大时,政府必然会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各国在重新审视电商税收政策时,大多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原则,即为避 免产生扭曲效应,在现有税收制度框架下,不建立新的税种及征税方法,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传统商贸税收政策一致。欧盟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主要考虑到两个 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避免防止不恰当的税制影响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 美国达成了一致。
曾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亲身感受美国税收的蔡昌表示,回首1998年美国政府制定的以《互联网税务自由法》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因 为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成长过程中需要一定支持;二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上的优势地位;三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其他相关行业 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有以下三点:一、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加强与 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三、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 所差别。
蔡昌表示,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步伐,税收部门要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生产、交易和消费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
对于公平视角下税制改革,讲了这么多年,即使是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进展也依然缓慢,原因是大家没有形成共识。在经济低迷期的现阶段,我们需要税 收来体现社会公平,通过税制改革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如果税制改革达不到改进社会现实的话,这种状况很难体现税收职能,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温来成教授坦言,税制改革要能促进生产要素合理分配,有些税负问题现在政府的观点和老百姓感受是相反的,官方认为现在税负不重还有提升的空间;但从众多企 业的感受来讲,税负还是比较重,特别是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宽口径,宏观税负接近40%,特别是在互联网思维倾向民生的时代,应该减税,为企业创造发展空 间,为更多的民营企业带来一些生机。
来源: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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