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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互联网新规大盘点,每个都与你息息相关!

《职业经理人周刊》

回顾2016,你接到的骚扰信息多了、还是少了?你身边的滴滴、易到涨价了、还是便宜了?你的支付宝、微信红包实名认证了吗?你之前经常光顾的网上自制美食店还营业吗?

如果你百度一下,就知道这些变化都和一些互联网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每一次新规的颁布,都给互联网圈带来不小的“地震”。

在此,我们盘点了2016互联网圈发生的10次地震,你的生活又将因此有哪些改变呢,整个互联网行业又将走向何处?

一、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需要对客户资质等进行查验,并应明示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同时,还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概念以及执法机构等进行了明确。

点评:

行业的规范还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网民等多方配合、协作共治。《规定》出台后,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企业纷纷作出回应,表示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

当然,听其言,也要观其行。从百度全面升级推广准入门槛到不断完善的“系统+人工+人工”审核机制;再到与北京市工商局合作,打击非法网络主体,下线近千个主体违法和经营行为违法网站来看,我们在肯定其做法的同时,还是想说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信息检索服务通用工具,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规定》的出台,既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也是对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各种推广均属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7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办法》也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要求承担发布者的审核责任和一切的法定责任。

点评:

作为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系统性规定,《办法》虽然短期会给互联网行业带来阵痛。不过,长期来看,却是利好,只有规范互联网广告,才能保障用户体验、避免恶性竞争,加固广告这一互联网基石。

显然,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大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比如,百度就不断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黑产实时精准打击和整顿。今年8月份,在一项技术查封行动中,百度就查封下线了数十万家站点;10月份,百度还与公安部门合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溯源反制,在国内首次端掉一个利用撞库获利的黑产团伙。

就像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所说,《办法》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对于百度的短期发展而言,这是最后一次“利空”来袭。正所谓利空出尽是利好,《办法》出台事实上是给百度未来发展创造了一个更加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

三、APP不能再“任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区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为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规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明确了网民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移动互联网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点评:

如今,APP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乱象频生,泥沙俱下,从恶意吸费、消费陷阱,到盗取或滥用个人信息,乃至传播病毒软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该《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与网民切身利益最贴身的应用程序,它从法律上明确了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也从源头上为用户权益保护筑起了第一道防线。

四、“补贴”遭监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行为规范,还规定了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职务范围和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点评:

随着网约车的大火,其背后的合法性及安全隐患也日益暴露。而《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规定,将使市场规范化运营,烧钱换市场的格局也将改变,滴滴收割市场的“独角兽”梦也就此破碎于2016。

但是,让不少网友心痛的是:滴滴不烧钱了,我们3块5毛钱的快车也没有了!

然而,市场规范化后,运营主体是否将更加注重提升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呢?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五、史上最严“支付”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这份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网络支付新规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消费限额、转账,以及金融理财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办法》清晰界定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坚持了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

点评:

对于不少网友质疑支付宝为什么要“升级认证”才可以付款?是因为《办法》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等监管方式。按照规定,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必须实行实名制认证。

不过,在当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发展、非银行信用支撑的电子支付账户变得更加复杂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次优选择,在时机相对成熟时,这种行政性政策应该逐渐退出才对。

六、史上最严新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内容覆盖管理模式、安全机制、平台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方面。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点评: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在商业机制的推动下,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该《规定》将直指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痛点,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规定》对网络主播实行“实名制+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被称为最严新规,这也让不少主播哭花了妆吧?

话又说回来,对于迅猛生长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在他律的同时,更重要的应是自律。

七、“不得出售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不得出售个人信息、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

点评:

目前,我国公民的网络安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实施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涉案链条长。这需要政府、企业及网民的共同努力。目前,百度就正在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黑产实时精准打击和整顿。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也将严厉打击网络诈骗,对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八、网络借贷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由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办法》对网贷借款限额、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诸多业内关注的焦点明确了详细要求。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重点考虑,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并规定了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点评:

这是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的一次洗牌。监管趋严下更加规范的行业环境将有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使竞争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风险。

政府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之严已超出行业预期,这体现了监管层让网贷回归金融本质的目的。

九、自媒体圈的“地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物的范围;明确了网络出版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明确了网络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的内容合法;加大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等。

点评:

近两年,“自媒体”的盛行,使很多个人或微型组织借助微信公众账号进行创业,对于想自己发展自媒体平台与新闻资讯APP的公司来讲,他们需要办证,《规定》对该类自媒体将形成地震。

同时,像微信公众平台、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微博、网易等也需要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十、食品界的“安全卫士”——《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

点评:

目前,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使得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而《办法》的执行,所有电商平台将一律下线没有食品或者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商家。

例如,西塘的芡实糕,四川的牛肉酱、腌制过的泡菜,蒸制过的笋干等自制美食也必须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

新规伊始,有网友不禁大呼:是谁动了我的四川牛肉酱?

结语:

即将过去的2016年,或许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拐点。大佬们开始谈论“互联网下半场已经来临”,被万众期待的AR和人工智能正在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爆发点”。从这个角度看,2016的“地震”或许是2017年爆发的前奏。因为,互联网总是追随和拥抱变化的。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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