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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于企业是职业经理人最根本的职业道德

《职业经理人周刊》

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争夺战虽已告一段落,但是有关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讨论还在继续。据有关机构统计,在陈黄对决之时,陈晓的网上反对率高达85%以上。如此之多的民众发出的相同声音,反映出当下民众对职业经理人职业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误区。如果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不能得到澄清和纠正,不但会影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定位,也关系着中国刚刚起步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值得认真探讨。

一、传统价值——对职业经理人角色错误定位的由来

    对中国人来说,“职业经理人”无疑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然而,国人对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角色”似乎并不陌生。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 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样的社会制度和环境下,每一个人的最高理想就是“学好文武艺,货与帝王家”,上至宰相,下至地方官吏,都是皇帝的打工仔, 是替皇家打理事务的“奴才”。形成了正统的君臣关系。这些在皇帝面前战战兢兢、山呼万岁的臣子,或许就是中国人心目中“高级”的职业经理人。

还有那些“受聘”于豪绅大户,为其充当管家的人,与大户人家形成主仆关系。这些在主人面前唯唯诺诺的管家,或许就是许多人心目中“一般意义”的职业经理人。

随着商品萌芽的出现,有的人开始为商贾巨富打理生意,形成了东家和掌柜的关系。这掌柜的,或许就是国人心目中“最典型”的职业经理人。

基 于上述认识,对普通民众来说,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就是“君让臣死,臣不能不死”的绝对效忠,是仆人对主人知恩图报的绝对服从。任何意义上的不 顺从,都被看作是大逆不道。在陈黄对决之时,有知名人士大谈“保姆听从主人的商业伦理”,大概就源于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职业经理人这一角色的定位。

二、“道”“义”巨变——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特点

    无论是臣子、管家还是掌柜的,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如果非要将这些“职业经理人”服务的对象和现存的企业类型进行比较的话,他们所服务的对象类 似于现代社会的“个人独资企业”。你看,既然“天”是皇帝的“天”,“地”是皇帝的“地”,“人”是皇帝的“人”,皇帝自然就是“天下”唯一的股东,国家 就是皇帝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无论是豪绅大户的庄院,还是商贾巨富的货铺或商行,自然都是豪绅或巨贾的个人财产,是他们的“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 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股东和企业“浑然一体、密不可分”。也正是由于这种密不可分性,股东的责任就无比巨大,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因为如此,无论是 官员、管家还是掌柜的,与“东家”自然形成的是君臣关系、主仆关系,效忠皇帝、效忠主人,自然就是官员、管家、掌柜的最高的职业准则,也是他们最根本的职 业道德。在陈黄对决时,很多人大谈道义,认为陈晓违背了中国社会的基本道义,其“道”和“义”,大概就是君臣、主仆之“道”和“义”。

然 而,现代企业与古老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企业破产,出资人不但会倾家荡产,甚至还会 赔上身家性命。但是现代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便公司破产,股东最大的损失无非是无法收回其出资,绝对不会倾家荡产,更不会赔上 身家性命。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人;而现代的公司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将许许多多相识或不相识的人围绕共同的目标联系起来,成就了公司“资 合”而未必“人合”的属性。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和股东“浑然一体、密不可分”;现代公司创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其核心是公司独立于股东、与股东 地位平等、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再是股东衣袋里的硬币。正是基于上述不同,现代公司创设了所有权和经 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享有公司终极所有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经理人行使,职业经理人便应运而生。

三、托者何人——职业经理人的产生

    职业经理人是基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从法律上来说,职业经理人是受托经营管理公司。既然如此,“忠 人之事”,应当是职业经理人根本的职业道德。但是,如果要探讨清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就必须搞明白:职业经理人是受“何人之托”?

现 代公司是由若干个相识或不相识的股东出资设立的盈利性组织。由此,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就是股东和公司的权 利义务关系。股东享有资产受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然而,由于现代公司是由若干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诉求可能各不相同,利益要求也不可 能完全一致,彼此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每一个股东不能单独向公司行使其权利,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决议 的方式行使股权。而具体到某一股东的股东权利,则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某一事项决议时,通过表决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因此,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只能通 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行使。职业经理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从这个意义来说,职业经理人是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托,而非个 别股东之托。因此,其应当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个别股东负责,更不是只向选举他的股东负责。

在陈黄对决时,一些人指责陈晓的行为“开创了股东的代理人公然背叛大股东信托义务的恶劣先例”,显然是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大股东划了等号。这既是对股东权利的曲解,也是对职业经理人信托义务的曲解。

四、忠诚于公司——职业经理人最根本的职业道德

    职业经理人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托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托之事就是公司,则职业经理人所忠之事也就应当是公司。因此,职业经理人只要将公司经 营好、管理好,就实现了对全体股东负责这一根本的职业要求。因为每一位股东的利益,最终都凝结在公司的利益之上,只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就能使股东的利益 最大化。因此,职业经理人根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要忠诚于企业。

其实,要求职业经理人忠诚于企业,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也是 为了使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公司不只是连接着股东这一个主体,还连接着劳动者、债权人、上下游客户、政府、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当公司利益最大 化时,不仅股东利益最大化能够得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能最大化。

职业经理人忠诚于企业,不单是要求其努力提高企业的利润,还要求其守法经营,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努力提高企业的美誉度;不仅要关注公司的眼前利益,也要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回到国美纷争,如果以忠诚于企业作为评价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标准,那么,无论是陈晓在危难时带领国美走出危机,还是引进投资者;无论是具体经营策略的实施,还是长远规划的制定;无论是对黄光裕提起的诉讼,还是对黄光裕的据理力争,都没有可以指责之处。引发争执的原因无非是大股东对“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酣眠”的担忧,而有关道德和道义的争论,凸现了帝王思想、君臣之义这些传统观念对民众的影响,表明在我们这个古老国度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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