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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收账款管理与资产证券化

《职业经理人周刊》
现阶段因市场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力、忽视对客户信用的调查和管理等原因,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逐渐增加。

以上市公司为例,根据《证券日报》记者对2015年半年报统计,2716家上市公司应收帐数据总额达到3.06万亿元,其中有可对比数据的上市公司2593家,2015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总额为3.04万亿元,相比2014年同期的2.62万亿元增长16.14%。

应收账款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量存在的应收账款势必将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给公司的生产运营带来一定的压力,甚至可能造成坏账损失。

财产利用效率提升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其本身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化,出于对财产利用效率的考虑,灵活多样化的应收账款利用形式呼之欲出。资产证券化正是这一逻辑在财产权利用上的最佳诠释。

一直被视作华尔街最具影响力人士之一的亨利·考夫曼认为,资产证券化造就了“当代金融史上最有影响和和最有前途的变革”,因为它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特点。这场诞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的美国的金融变革,凭借其融资方式的优越性在短期内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并迅速成为金融市场最受青睐的融资方式之一。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将一些缺乏资金流动性、但可以预见未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定的目的机构(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和重组,同时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信机构对资产的信用进行增强,从而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这一过程,由特定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以证券的销售收入来偿付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价款,此外,又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

资产证券化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入我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得到长足发展。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向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等。

基础资产的质量是证券化的起点,也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可以得知,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券化。如果某一企业资产在经济上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适宜进行证券化,同时能够依法转让,就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追求高效利用债权的产物。我妻荣先生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中提到:“为了使债权在近现代法中取得优越地位,必须为债权法导入许多新的法律理论。”证券化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应收账款财产价值和利用方式动态调整、彼此博弈的过程。应收账款证券化从形式上看,是企业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记载其应收账款的证券;从法律角度看,证券化是将特定民事权利亦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于特定证券载体之上,并且在法律上将该证券视为其上记载特定的民事权利本身。

相较于其他应收账款管理实现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所具有的便利性与创新性体现在:

(1)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性的融资方式,以应收账款的未来收益能力转让给特定机构来实现现实金额的融资,为企业提供更充足、相对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满足企业的现金流量需求。

(2)应收账款证券化提高了企业内部运营资金的流动性。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的收取权进行证券化处理,使得原本固定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且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自由流通,加速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3)应收账款证券化能够有效降低坏账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遍布着信用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的产生都可能影响着应收账款的正常回收,并最终导致坏账的产生。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处理,能够将此类坏账风险转移给SPV或其他投资者;此外,证券化程序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也会促使企业选择更规范和稳健的经营模式。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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