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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能否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

《职业经理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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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读者咨询:其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甲公司为电视多媒体开发生产企业;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李先生亦与甲公司签订了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因各种原因,近期甲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不景气,李先生有意跳槽到乙公司担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李先生想问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林子俊表示,李先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其执意跳槽到乙公司,可能会触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李先生在甲公司担任的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本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且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根据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股东治理公司的代理人,存在信托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股东忠诚,认真管理公司,不能利用其内部人并且控制公司重要职能的身份,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李先生作为甲公司的高管,应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其所作出的承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李先生的做法亦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李先生如执意赴乙公司担任副总裁的职务,将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会被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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