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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说明书有猫腻 超额收益凭啥银行独吞

《职业经理人周刊》
     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凭啥银行独吞

  律师认为 如果银行未做相应补偿就是利用“霸王条款”赚取属于投资者的利益

  律师认为银行应将理财产品信息特别是当期实际收益情况详细披露给投资者,给予投资者知情权。

  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投资者是资金的所有权人,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如果要拿走这部分超额收益,至少应保证投资者的本金或进行其他方式的风险补偿,否则就是利用“霸王条款”拿投资者的钱从事低风险投资,赚取本属于投资者的利益。

  很多市民买股票、买基金时会对手续费斤斤计较,但对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多这个心眼。很多人甚至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是不收手续费的。北青报记者昨天查阅了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理财产品不仅收费,而且规则对投资者并不公平:本金有亏损投资者得自担损失,而一旦收益超出预期,超额部分就全部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完全没有投资者的份儿。

  【现状】

  投资理财多赚的钱都成了银行管理费

  北青报记者在网上查阅了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描述,目前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投资管理费(销售管理费)和其他有固定标准的收费,比如托管费、保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测算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公式基本为: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资产组合收益率-投资管理费-其他费率。

  记者注意到,托管费、销售费等其他费率的标准差异很大,低至0.02%,高的能有0.4%。据银率网数据库的统计,2013年以来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费率平均为0.05%,销售费率平均为0.26%。相比之下,大多数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却模糊不清,仅以“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做出了界定,相当于上不封顶。

  一家大型国有银行最近发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的说明书指出:“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测算出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46%,托管费、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合计不超过0.16%(年化),扣除上述费用和相关交易费用,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30%。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4.30%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发行的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也规定:“本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1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样本】

  超额收益可能不少

  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到底有没有?如果有,是多少呢?由于目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并不完善,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投资者无法掌握真实情况。从少数有披露信息的产品看,投资者不太在意的“超额收益部分”,很可能高于银行直接标明收取的销售费率数倍乃至数十倍。

  今年上半年,外地一家城商行有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到期兑付。该产品期限为8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产品说明书显示,该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2%的销售费;扣除销售费后,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客户认购产品收益,则超出部分归银行所有。

  事实上,根据该产品的兑付公告,该理财产品分别做了两项投资,票面利率为6.27%(投资比例为68%)和4.10%(投资比例为32%),按此计算,资产配置的实际收益率为5.575%。扣除0.2%的销售费,收益率应该为5.375%。

  但实际上,该产品无论对于普通客户还是机构客户,实际给予的年化收益率都是3.9%。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管理费高达1.475%,加上0.2%的销售费用,合计1.675%,比投资者最终收益的比值高达43%。根据该产品募集规模上限(1亿元)计算,银行收取的费用为167.5万元。

  【难题】

  投资者很难搞清实际收益是多少

  根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日前上海某商业银行刚刚推出了一款理财产品,打破了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由银行独吞这一业内“霸王条款”。

  这款产品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值,而是一个浮动区间。同时采取业内创新的分配模式:超额收益由银行独吞转为与投资者分成。

  当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时,银行不收取浮动业绩报酬;当高于年化收益率5.4%时,对于高出5.4%的收益部分,银行按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银率网分析师认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方式是有利于投资者的,也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也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打了一定折扣。

  该分析师称,首先从产品说明书中来看,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标的范围较大,几乎所有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标的都写在其中;而且多数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为0-100%,这样让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产品到底投资了什么,投资比例是什么,因为模糊的说明,让银行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买什么买多少都是符合产品说明书的。

  其次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运作期间也少有银行公布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依然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投向哪里。

  最后,在产品到期时,多数银行也只是公布为投资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从不公布该理财产品实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浮动业绩报酬”恐怕也将成为一个营销噱头,银行说有就有,银行说无就无,投资者还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说法】

  客户:早发现产品说明书有“猫腻”

  经常在银行买理财产品的王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她早就发现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这个“猫腻”,但银行都这样规定,自己也没有办法。“现在的情况是,理财产品万一亏了,银行不会兜底,费用也照收;如果赚多了,有超额收益,就全部拿走,跟我们没关系。这不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吗?”

  银行:超额收益归属合同说了算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超额收益的归属应由合同说了算。若合同中有类似“超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银行管理费”的说明,投资者如果不同意这样的条款,可以“用脚投票”。

  律师:商业银行拿走超额收益 应给投资者风险补偿

  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投资者是资金的所有权人,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如果要拿走这部分超额收益,至少应保证投资者的本金或进行其他方式的风险补偿,否则就是利用“霸王条款”拿投资者的钱从事低风险投资,赚取本属于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作为专业机构,银行应将产品信息特别是当期实际收益情况详细披露给投资者,给予投资者知情权。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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