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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避税

《职业经理人周刊》

  一提到税,大家都有种抵触情绪。前些日子,一位大学教授告诉我,他上个月缴税将近4000 元,几乎是一个普通白领一个月的工资了。如果可以巧妙利用税法规定,进行合理避税,也是一种理财。

  比如,那个大学教授,他的月薪收入不只是来自工资,还有去外地做讲座的劳务报酬费、写书稿酬等,假设他去外地做讲座的报酬为5000元,交通、食宿等费用约为1000元,由他自理。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为按次征收,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可以扣除20% 再计税,税率为20%。

  那么,这次讲座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则他讲座的纯收益为5000-1000-800=3200元。

  如果他提出由对方支付交通、食宿费用,讲座报酬中扣除这1000元,那么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1-20%)×20% =640元,他讲座的纯收益为4000-640=3360元。对比来看,第二种方案少纳税160元。

  对于一个身兼数职的人来说,也可以适当调整劳务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小张就职于某事务所,每月收入为3500元,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3500)×3%=0元。另外,他还为一家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每月收入2000 元。对于这项收入,他可以选择按工资、薪金交税或者按劳务报酬交税。如果按工资、薪金上税,则总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3500)×10%-105=95元。如果按照劳务报酬上税,则总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 =240元。相比之下,小张应该选择按工资、薪金上税,可以节税145元。

  又比如,老李上个月参加了两场晚会演出,主办方向他支付了每场24000元的演出费用,共计48000 元。对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而不到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所以,老李的上税情况为:应纳税所得额=48000×(1-20%)=38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8400-20000)×30%=9520元

  如果老李和主办方分次签约,即每次演出的报酬分开给,那么老李的纳税情况就有所不同:每次演出的应纳税所得额=24000×(1-20%)=19200元扣除后未达到20000元, 则不适用加征五成的规定, 每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200×20% =3840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840×2=7680元,比第一种方案节税1840元。

  税法的规定是死的,但方法可以灵活运用。只要按照税法规定,不违法违规,合理筹划,就可以节税。巧用个税来理财,你也可以。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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