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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股权激励计划

《职业经理人周刊》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希望通过员工、管理层等的股权激励安排来起到留用、激励其核心人才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有志于寻求挂牌、上市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安排的应用更为普遍。总的来讲,通过采用股权激励安排,一方面可以使参与该安排的有关管理层、核心员工等对企业更有归属感和主人翁的意识,与企业共同成长来获得长期受益。另一方面,比起通过加薪、发奖金的方式,采用股权激励安排还可有效的控制激励员工的短期财务成本。

从操作方式来看,员工股权激励安排一般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虚拟”股份的股权激励安排

有关符合考核条件的员工将获得一种“虚拟”的公司股权,即有关员工并不用出资来获得公司的股份,也并不实际持有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份,而只是假定其持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司的股份。然后每年公司按照经营业绩,按照相关员工的“虚拟”股权的比例,计算其应获得的公司分红,并按照年度奖金等形式发放。在这种“虚拟”股份的安排下,有关员工的“虚拟”股份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让”,从而获得类似出售公司股份的收益。从实质上来说,这种“虚拟”股份的股权激励安排其实是一种契约安排的员工未来特别考核奖金的机制。

这种“虚拟”股份的股权激励安排的好处是简单,易安排。在前期,有关员工不用出资,就可以获得“虚拟”的股份。对于公司,也不涉及向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的登记、申报。但从另一方面来讲,有关员工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份,所以对公司的认同感也会相应减弱,而且其作为“虚拟”股东的有关权益也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比较容易产生争议。

从税务的角度而言,无论是“公司分红”,还是有关个人“出售股份的收益”,有关个人都将以“工资薪金”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到45%的累进税率)。即使将这些收益作为有关个人的年度奖金发放,如果涉及金额很大,最后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还是可能较高。而且,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式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总体而言,在实践中这种“虚拟”股份的股权激励安排采用较少。

(二)有关员工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创始人拿出其持有的一部分公司股权(譬如5%),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包括免费)转让给有关员工。或者,在约定的条件下,有关员工按照决定的“每股价格”向公司增资,稀释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譬如由100%稀释到95%)。

在这种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安排下,如果涉及较多员工个人,则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会被复杂化。同时,每当其中任何一个持股员工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或者以后再新增持股员工,都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申报,比较繁琐。尤其当企业挂牌、上市的情况下,还涉及有关公告等程序。所以总体而言,这种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股权激励安排会增加公司的行政成本。但是,对于有关员工个人而言,可以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将来如果出售这些股权也比较自主(相比持股平台的安排而言),所以在可选择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偏向于直接持股。

(三)持股平台的安排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大部分的公司会采取持股平台的安排,即有关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然后该持股平台再持有公司的一定股权(譬如5%)。换言之,在这种安排下,有关员工将“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对于持股平台的类型而言,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如果持股平台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但非必须)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并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然后有关员工也作为股东持有该持股平台公司的股份。如果持股平台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则一般建议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先通过一个单独的有限责任公司来做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关员工则作为有限合伙人来持有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并承担有限责任。

从税收有效性的角度来比较上述两种法律类型的持股平台,其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是针对参与股权激励安排的有关员工个人。这些个人通过持股平台所可能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公司的分红,以及出售股份获得的资本收益(请注意我们的以下分析均假定有关公司和个人为境内企业或个人):

公司分红

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从所持公司收到的股息不会涉及额外税负,但如果持股平台公司再向有关员工个人分红,则会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企业,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的主体,所以也不会产生所得税,其收到的股息收入将归属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层面,这样有关员工个人(即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仍按“股息、红利”的税目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目前国家层面在这方面的税收法规还并不完全明确)。所以,对于公司分红,两种持股平台对于有关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个人结果基本相同。

股权处置的收益

对于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个人,特别是在公司有挂牌、上市计划的情况下,其最为重要的未来收益还是将来处置(上市公司)股权的资本收益。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持股平台公司再向有关个人分红,则还将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合计将产生约40%的所得税税负。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企业,如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的主体,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并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归属到有限合伙企业的各有限合伙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言,目前国家层面在这方面的税收法规还并不完全明确,存在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目及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还是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及5%到35%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争议。目前预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明确这一问题。)

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持股平台的安排下,参与股权激励安排的有关员工并不能直接处置公司(譬如上市公司)的股权,而只能由持股平台来处置(上市)公司的股权。所以,如果持股平台的部分股东或合伙人希望处置(上市)公司的股权,而另一部分股东或合伙人不希望处置,就无法由持股平台来处置(上市)公司的股权,而只能由前一部分股东或合伙人转让其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正是这种直接处置(上市)公司股权的受限制性,也可以更加促使有关人员长期留用,与企业一起发展。

结论

在实际操作中,有关企业应结合上述持股结构上、商业上、财务税务上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来设计最适合企业的,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重要提示

本文内容仅供有关企业参考。我们建议相关人员在具体实施之前通过专业咨询人员做进一步分析。


郑茂  税务合伙人    上海诺德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泰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61356286-104 手机:13701834614

来源:首席财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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