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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GP身份困惑 投资两大PE基金中途折返

《职业经理人周刊》
    刚刚完成平安保险尽职调查的中金佳泰PE基金与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与保险资金失之交臂。

  究其原因,在于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满足“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相关要求。

  这意味着,由银行、信托公司与券商发起的PE基金将无法接收保险资金作为LP(基金有限合伙人)。

  前述两只基金,正是分别由中金公司与中信证券(600030,股吧)作为GP(基金普通合伙人)发起的PE基金。

  在险资与金融机构系PE基金渐行渐远同时,保险公司以GP身份发起PE基金,已成“星星之火”,尽管它同样面临诸多监管模糊地带,急需厘清。

  尽职调查后突然离场

  “7月中旬我们忽然被告知,不再和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子公司发起的PE基金谈募资,监管部门不再允许险资投资这类PE。”一家接近平安保险PE投资部的人士透露,平安历时数月针对投资中金佳泰PE基金与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所做的尽职调查,前功尽弃。

  他说,险资在尽职调查后突然离场,等于PE管理团队必须重寻LP出资,涉及众多违约隐性成本。

  国创母基金的重新募资道路就走得相当艰辛。2010年7月的第13次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理事会协调会议上,相关部门提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与国开行联合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等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母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当时,国寿、中再与国创母基金已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但国创母基金由国开行旗下国开金融与苏州创投组建,若按《通知》第六条,发起方背景就不符合要求。最终,国创母基金两年等待无果,重新寻找民营企业资金替代险资。

  在上述人士眼里,保监会要求险资不得投资银行、信托与券商发起的PE基金,主要是基于险资投资安全的考量。按2010年9月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会要求险资所投的PE基金必须按季提交运作报告、提前报告基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确保保险公司在基金投资委员会拥有足够话语权,在险资退出时享有优先偿还与提前赎回等权利。

  但这些要求,要获得银行、信托与券商所发起的PE基金认可,并非易事。相比而言,保险公司发起PE基金,则更倾向按《暂行办法》制定基金管理条款。

  “纯险资GP”PE困惑

  当银行、信托与券商系PE基金与险资“失之交臂”同时,保险公司自己发起PE基金却悄然兴起,尽管《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能以GP身份发起成立PE基金。

  早在2010年底,人保集团旗下人保资本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人保资本”)已参与组建兵器产业基金,总募资规模达10亿元。出资方与发起者是人保集团旗下人保资本、兵器工业公司与长江证券(000783,股吧)三家,按3:4:3出资,首期到账的募集资金为2亿元。

  记者了解到,在发起兵器产业基金时,人保集团基于对险资作为GP发起PE基金缺乏配套政策管理的顾虑,基金运作初期,主要由人保资本与长江证券共同管理。

  然而,在险资所投PE基金中(非保险类)金融机构“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的要求下,长江证券在兵器产业基金的角色开始变得尴尬。

  “基金管理架构的调整是必须的,一方面保险资金作为GP发起投资PE,尚未出台相关配套监管措施,需要保监会专门批准;另一方面备案时需要满足保监会相关规定。”一位接近人保资本的人士透露。他所指的,是必须厘清长江证券在兵器产业基金的GP角色与相关权限。

  不过,不乏灰色操作可能。比如,重新修订基金管理条款,在满足《通知》第六条同时,亦确保其他机构的原有GP权益,如先由保险公司名义上“控股”PE基金管理公司,但在具体基金管理条款层面,保险公司保留其他机构在基金投资委员会的原有“话语权”;在基金管理费分配方面,以约定管理费分成与股东分红比例等形式给予其他机构GP待遇。

  不过,这种“瞒天过海”的做法似乎很难躲过监管层的法眼。保险公司必须出具相应PE基金拟投资项目,投资委员会人选与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流程评估等资料,监管层再决定是否允许险资投资PE备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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