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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成PE套现主要途径

《职业经理人周刊》
  创业板的高回报率,让这里成为PE“吸金”的主要阵地,这也“倒逼”式地促进了PE的快速生长。然而,PE在创业板疾速涌动的同时,如何对PE进行监管也显得愈发重要

  在刚刚落幕的“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轮值主席刘乐飞表示,从国内自身资本的角度来看,预计未来5年将会有超过1万亿的资本进入PE这个行业,而且从国际市场来看,海外的机构投资者也更看好中国市场。

  德勤最新发布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信心调查》也显示,投资者相当看好中国PE市场,79%的受访者更预计未来12个月,投资活动将会升温。

  而就在11月18日,继2008年6月向弘毅第一期人民币基金投资20亿人民币后,全国社保基金再次作为关键投资人投资于弘毅二期人民币基金,投资金额增加到30亿元人民币。

  好投网总裁户才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全球PE之所以青睐中国市场,是因为中国经济状况向好,民营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也需要资金支持,使得中国PE行业有很大的投资机会和盈利空间。

  投资者对中国PE行业热捧已成事实。在此背景下,以下问题也备受关注:PE投资的方向会否发生改变?PE在中国市场的退出机制会否发生改变?对PE行业的监管应如何更好地开展?

  Pre-IPO投资盛行

  “目前,大多数PE投资中国市场都是快进快出,主要在Pre-IPO阶段(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进行投资。创业板推出后,大的PE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PE行业人士朱宏民(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刘乐飞表示:“创业板上市企业当中,有80%都有VC(风险投资)或者是PE投资,应该说创业板的最大受益者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一共有404家公司在中小板上市,其中有PE投资的公司126家,占比为31%;创业板2009年10月开设时,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有23家获得PE的投资,比例高达82%,截至2010年5月中旬,创业板上市公司已经达到78家,其中有PE投资的公司为55家,比例仍然高达70%。

  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在上述论坛上也透露,2010年,北京市2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17家得到过股权投资机构资金的支持。

  在朱宏民看来,PE如此热衷于投资Pre-IPO项目,核心在于这些项目能快速盈利,而且中国创业板推出后,上市门槛又相对降低了,更加剧了Pre-IPO项目对PE的吸引力。

  清科研究中心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深圳的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平均回报均超过10倍,第二季度创业板甚至给退出的机构带来23.31倍的平均投资回报。

  但面对PE热衷于Pre-IPO投资的现状,北京律师王太力有些担忧。在他看来,创业板已经成为创富的平台,成为PE套现的渠道,而背离了最初设立创业板的“推动产业和科技发展的初衷”。

  PE退出方式依市场环境

  朱宏民告诉记者,PE在投资一个项目时,一般都会想好退出的方式。

  “PE一般在企业上市前1到2年进入企业,如果企业上市成功,则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退出;如果企业IPO未能成功,则通过转售、管理者回购或并购等方式退出。”朱宏民说。

  PE在中国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格局也决定着,PE退出的主要方式是IPO。

  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刘乐飞提到,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市场主要的PE机构退出的方式不是通过IPO,而是通过并购。预计未来中国市场也一样,通过并购方式退出将是一个主要的渠道。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国内PE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获得Pre-IPO项目的机会会逐渐减少,这也将迫使PE选择别的渠道退出。

  不过,在好投网总裁户才和看来,PE的退出方式并无优劣之分,“在日本,也有70%至80%的PE选择通过IPO的方式退出。而且无论是通过

  IPO还是并购方式退出,都可能出问题”。

  “PE选择何种退出方式,主要跟市场环境有关。”户才和补充说,选择并购的方式退出,需要市场上有合适的收购主体,而当下PE投资的项目很多都集中在新兴行业,“收购主体丰富”这一条件尚未能满足。

  PE监管应重视投资者利益

  PE行业的蓬勃发展,也使得对PE的监管愈发重要。但在当下,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之前,PE行业该如何监管,应由发改委还是证监会抑或别的部门监管,都未明确。

  在户才和看来,对PE进行监管,首先要明确PE的定位,“在中国PE的概念并不清楚,很多人将其与VC(风险投资)混淆。”

  “首先要明确PE的运转规律,然后据此判断PE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据此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从国外的经验来看,PE投资可能带来垄断、国有资产流失、内幕交易、投资者权益受损、腐败等问题。”户才和说,尽管PE能给其投资者带来收益,但从全球经济实践来看,PE并没有明显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要大力推进PE行业发展,对PE行业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也是监管层需要思考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PE业监管目前宜粗不宜细,现在想不清楚的问题不要去规定,应该把想清楚的问题先解决了,“不是非常适度的监管可能对行业发展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还要注重权力和职责的对等。不管是以注册还是审批的方式准入,事后必须对PE有监督,如果违规的话,必须有惩罚手段。”祁斌说。

  在王太力看来,对PE妥善监管,监管层还需要明确在不同阶段,哪些人的利益需要维护。

  “当下大量PE通过创业板套现的情况,使得不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由于中国投资者的专业性整体不强,也有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拿到(富人)投资者的钱之后,并不为投资者服务。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值得关注。”王太力说。

  至于PE该由谁管,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俊海看来,应当淡化行政监管,适度地、理性地行政监管,只有在司法自治失灵的时候,政府的行政监管权才能开始介入。

  “我认为相关部门要形成监管、服务的合力,建立一个多个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监管合作机制。”刘俊海表示。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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