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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租用半个世纪现称酒窖产权归自己

《职业经理人周刊》

  法律界专家指五粮液(000858,股吧)霸道 这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

  作为五粮液(000858)核心竞争力之一的明代酒窖池,竟然有16口一直是从私人手中租赁来的,这个消息让投资者感到非常震惊!

  五粮液集团官方网站公开资料称,五粮液“以独有的自然生态环境、600多年明代古窖、五种粮食配方、古传秘方工艺、和谐品质、‘十里酒城’宏大规模等六大优势,成为当今酒类产品中出类拔萃的珍品。”令投资者难以想象的是,五粮液所宣称的“600多年明代古窖”,其中有16口酒窖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去年12月31日之前的近60年时间,一直是向尹家人租赁来的。

  从记者看到尹家提供的2006年4月6日签订的《换约续租协议书》来看,这明代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租金为每年231064元,租期为三年,从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该协议第四条规定:“乙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应做好窑池的维护保养,以保持现有的明代窑池原貌及风格,如有变动应征得甲方(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证券日报》就此事向五粮液上市公司董秘彭智辅求证,董秘以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让记者联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又以不清楚为由让记者与五粮液集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联系;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人又将记者推到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又建议记者与宜宾市委宣传部联系。最后记者辗转联系到宜宾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的一位袁先生,他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这件事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处理,对反映的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证实一些事情,具体情况也不是很熟悉,需要和相关领导汇报一下,再和记者联系。

  但截至记者发稿,也没有等到宜宾市委宣传部的回复。

  16口酒窖所有权出现争执

  尹伯明的女儿,年过七旬的老人尹孝功22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16口明代酒窖在五粮液所有的老窖中是窑龄最长、质量最好的,而且一直在使用。这些酒窖池是尹家的传家宝,代代相传下来,到现在已经二十多代人了,文革前有文物专家来鉴定,被鉴定为四川文物保护单位。从尹孝功向《证券日报》出示的五粮液与尹家之前签订的一系列租赁协议看,五粮液之前一直承认这16口酒窖的所有权为尹家。

  然而,去年12月29日,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给到尹家的一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再与尹家续签这些酿酒窖池的租赁协议(通知全文请参考附文)。

  对于上述通知,尹家表示不会认可。尹孝功指出,五粮液之前一直是租赁,从1952年11月12日开始和尹家租赁这16口古窑池,这种租赁关系一直延续到去年,合同到期日是2009年12月31日,12月29号却突然给尹家发函说酒窖是五粮液的,他们不再租了,这一点他们肯定无法接受。“他们现在说是他们的了,说买了房子就买了酒窖,买房子是在1995年,那为什么买了房子之后1998年又签约了,而且续签到去年年底?”

  古窖池曾被当地政府确认给尹家

  从上个世纪前几十年的历史上看,尹家一直是酒窖主人。据历史记载,解放前五粮液的前身“长发升”一直是尹伯明在经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肖俊生的论文《民国时期四川酒业的发展》也提到,“经营五粮液的尹伯明,曾经主持了以共产党为骨干的宜宾民智印刷社和正康字号商社,1946年当选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出席南京的成立大会。”该论文还提到,当时宜宾长发升玻璃酒瓶瓶身一侧贴商标,“另一侧贴圭形注册标记。上部梯形处印有‘注册’等字样,下部矩形处印有‘明代老窖’、‘独家生产’、‘请认准商标’、‘庶不致误’、‘叙府尹长发升,小鼓楼街32号’等字样”。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联合成立“大曲联营社”。尹孝功向《证券日报》介绍,最早和尹家签租赁酒窖合同的是宜宾地方国营二十四酒厂,之后是宜宾国营酒厂,1993年是五粮液酒厂,后来是五粮液集团,最后一次签约的是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

  五粮液在招股说明书中也指出,五粮液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的“宜宾五粮液酒厂”。 1951年,由明朝“温德丰” 糟坊发展而来的“利川永”,“长发升”这两家宜宾最有名望的糟坊首先联合,成立了“大曲联营社”;1952年,宜宾专卖公司在“大曲联营社”的基础上, 接纳了其它几家糟坊, 成立了“川南行署区专卖事业公司宜宾专卖事业处国营二十四酒厂”,1953年,“二十四酒厂”扩建为“中国专卖公司四川省公司宜宾酒厂”,1959年3月12日,酒厂正式被命名为“宜宾五粮液酒厂”。1994年4月,宜宾五粮液酒厂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宜宾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法定代表人:王国春。

  尹孝功指出,1958年有一个私房经租,作为经租房,私房改造,产权转变,文革期间收归国有了,但文革之后,当地政府在1984年3月1日,把古窑池的产权和上边18.17平米的房屋的产权再次确认给他们。

  同时,尹孝功指出,目前古窖窖址上边的房屋产权是五粮液集团的,1995年宜宾市房产公司代表政府把这一条街的房子都卖给五粮液;但双方都是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专家质疑:

  这种行为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他得知这个消息“很震惊”。首先,这16口酒窖竟然不是五粮液自己的,这个消息以前一直没有披露过,从上市公司角度讲,这是一个大的瑕疵,因为这是涉及到它核心竞争力的东西,这如果酒窖不是他自己的,他过去的宣传就存在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身为一个上市公司,做大了,这个酒窖又是他们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尹家的人不和他们续约就是一个非常致命的打击,就想据为己有,这样做是很霸道的做法。

  黄震进一步指出,《物权法》的根本思想是尊重财产私有权,从尹家提供的租赁协议来看,改革前、改革后都确认尹伯明对这个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再者,酒窖这种特殊的财产不能当作一般的房地产来对待,95年之后一直在续签租赁协议,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证实了通过契约对尹家所有权的确认。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律师向《证券日报》称,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的行为,双方以其行为对其加以明确。比如地下酒窖产权没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十多年来一直在交租金,这种行为就说明了五粮液承认了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这么多年来一直是酒窖另外签合同,事实上就是说明买了房子没有买酒窖,因此五粮液现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的观点很简单,五粮液集团要尊重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土地地面房屋的所有权不代表地下酒窖的所有权,五粮液这种行为是对私人财产的掠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令律师也指出,不能说五粮液把地面的建筑物征走了,就代表把酒窖也征收走了,这是不允许的;还有一个地上权和地下权分离的问题,如果地下特定物没有包含在房屋转让合同之内,就不能认为五粮液拥有了酒窖的所有权;另外,这存在对祖传财产保护的问题,而且这是文物,谁也有没有权利拿走。

  附文:

  《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

  尹伯明财产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答应继续问题的批复》、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续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定。同时,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特此通知。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9日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唐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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